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展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业,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2013年第二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
二、申报要求及条件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需符合以下条件,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资助对象为深圳本地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
(二)资助范围为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或取得的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以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三)资助对象代理的发明专利权人或商标权人为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外地代理机构由深圳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五)委托代理机构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和说明书首页(电子扫描件);
(六)国内发明或境外商标权利人为个人须提供二代身份证(正反面电子扫描件);
(七)委托代理机构获得的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电子扫描件);
(八)商标代理合同电子扫描件(验原件);
(九)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复印件;
(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资助汇总表》(电子版)。
四、相关注意事项
(一)所有纸质申报材料需盖公司公章;
(二)专利或商标证明材料扫描件文件名称按《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资助汇总表》内的序号重命名;
(三)当专利权或商标权授权之后将权利人变更为外地权利人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申请境外商标代理资助的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具备商标代理资格或出具国家商标局备案证明文件。
五、材料送达方式及要求
请各申报单位仔细阅读申报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及汇总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
申报地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1楼1121室,联系人:董振,联系电话:83070173,电子版申报文件发送至dsongm@163.com。
特此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