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技术应用与示范工程项目资助。
第四批应用示范领域:基于深圳市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的云计算应用(为中小软件企业提供SaaS服务的应用示范,各区、市直单位政务信息服务系统与云计算公共服务对接的应用示范)。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180号;
(四)《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38号;
(五)《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40号;
(六)《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124号;
(七)《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210号;
(八)《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九)《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示范项目实施年限为一年。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申请科技应用示范工程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请单位具有示范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或采用我市自主知识产权转化的技术;
(三)申请单位必须在本市内组织示范;
(四)申请单位必须与示范应用单位签订了实质性示范协议;
(五)示范项目符合本指南规定的重点支持领域范围,在同类技术中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有较强推广性和示范性,有较好应用前景。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 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申请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如采用我市自主知识产权转化的技术需提供与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单位的合作协议原件);
(九)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示范项目建设方式、总投资概算、技术方案、商业运营模式等);
(十)应用示范项目申请单位与应用单位签订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 在线填报。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第四批受理时间: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9月30日至10月14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9月30日至10月15日。
联系人:杨俊枫,吴金达,联系电话:82101260,82002947。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2-14号窗口。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战略性新兴 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助经费)——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 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分批处理。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资助。
不收费。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