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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落实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3-08-22
    • 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字 〖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鼓励本市小企业招用户籍失业人员,充分发挥小企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深府[2009]143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深人社规[2009]2号)的规定,现就落实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企业贷款贴息条件、额度和期限

    (一)贷款贴息小企业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划型标准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

    2.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从事的产业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有良好社会信誉,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在我市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并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正常支付本息;

    3.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本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2%(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达6%)以上,且在享受贷款贴息期内,企业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不低于上述标准。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本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二)贷款贴息标准、额度和期限。

    1.小企业可享受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的直接融资费用补贴。

    2.小企业贷款贴息实行企业先支付利息后享受贴息的办法,按企业申请受理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期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3.小企业当年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在5人以下的,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招用5人以上(含5人)的,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4.贷款贴息计算时点从小企业同时满足正常付息和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规定比例两个条件的时点起计。首次申请前,小企业已经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贷款贴息期计算时点最长可以追溯至申请年度的1月份,但不超过12个月。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小企业贷款贴息申报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中心)提出贷款贴息申请。首次申请后每季度申请办理贴息一次。首次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员工花名册及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和劳动合同;

    4.企业贷款合同及申请当期的商业银行贷款付息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直接融资费用凭证(包括评估费、担保费等)复印件,验原件;

    6.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7.其他材料。

    每季度申请时只需提交以上第1、3、4项资料即可。

    (二)受理。

    市就业中心受理小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材料的补正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三)审查。

    市就业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相关事实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小企业现场核查人员招用情况及原始财务数据等。现场核查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行,核查完毕后应当出具核查结论。

    (四)公示。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就业中心应当将小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在市就业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就业中心反映,对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市就业中心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五)审定和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就业中心应当审定通过小企业的申请,并将贴息补贴资金发放至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三、其它事项

    (一)目前暂不执行经办银行呆账风险补偿和手续费补助等规定。

    (二)小企业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出当年度市财政委下达的专项预算资金的上限。

    (三)《关于开展2012年小企业贷款贴息试点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2〕165号)发布后,符合条件并已经成功申请贴息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若仍符合贴息条件的,可继续享受贷款贴息,贴息期限共计不超过24个月。

    附件:1.深圳市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2.深圳市小企业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花名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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