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经贸信息中小〔2013〕98号
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精神,现就我市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报免征营业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基本条件
(一)已取得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六)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七)接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八)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需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二、免税期限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三、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请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http//:www.sme.gov.cn),点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下载机构版申报软件,安装填报后,通过校验导出文件后缀名为“.smedb”的上报文件,并于8月22日前将导出文件与下述材料一式四份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件);
(二)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机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五)最近一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六)经审计的2012年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七)已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须报送营业税减免所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的书面材料。
申报材料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料审查
依据国家免征营业税条件的规定,我们将对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免征营业税基本条件组织专项审计。根据审查和审计结果,对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推荐享受免征营业税资格;经审查对上一批不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建议取消其免征营业税资格。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唐少立 82977347
陈会林 83696962
报送地址: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五洲宾馆南面辅道200米处)7楼707室
附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深圳市经济贸易与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