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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3年市民营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申报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3-04-18
    • 来源: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 文字 〖
    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我中心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13年度深圳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经我中心备案登记,完成改制、辅导或上市任一阶段,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它资格条件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资助条件

    (一)在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改制阶段的资助;

    (二)在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辅导,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辅导阶段的资助;

    (三)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15日期间在境内挂牌上市的企业,可以申报上市阶段奖励。

    (四)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且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返回的企业,可以申报上市奖励。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虽符合上述资助条件但未在我中心报备列入资助预算的,不是此次资助对象。

    三、资助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的范围: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二)资助标准:

    1.境内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完成时间在2012年11月16日前的,资助最高限额30万元;完成时间在2012年11月16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资助最高限额50万元;

    2.境内上市完成上市辅导的:完成时间在2012年11月16日前的,资助最高限额80万元;完成时间在2012年11月16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且拟在深交所上市的,资助最高限额100万元,拟在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助最高限额30万元;

    3.2012年11月16日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给予最高限额200万元的奖励;在境内其它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给予最高限额100万元的奖励。

    4.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时间在2012年11月16日前的,给予一次性最高限额210万元奖励,挂牌时间在2012年11月16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给予一次性最高限额80万元的奖励。

    四、申报时限

    即日起至2013年4月23日。

    五、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应先在网上申报,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报企业可登陆http://203.91.55.23/stms/ 进入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将于申报结束日期自动关闭,请及时申报。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资料: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由网上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生成打印并盖章);

    2.《深圳市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登记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3.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由税务部门(地税和国税)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企业保证材料真实性的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

    (二)申报改制阶段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改制实际支出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报辅导阶段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监督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相关凭证复印件如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等(验原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报境内上市阶段奖励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批复复印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它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通知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报境外上市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1.《IPO招股说明书》(原件);

    2.证明我市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有效法律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已办理挂牌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4.外汇登记证和结汇备案记录复印件(验原件),或其它证明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我市企业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全部上传至网上资助资金管理系统后,再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正反面制作,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并以阿拉伯数字标记连续的页码,一式两份,加盖骑缝公章。企业应保存申报材料以备日后政府审计部门审计。

    七、审批程序

    我中心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经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再经中心主任会议审定、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委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到市财政委办理拨款手续。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纪西冰  82977349
    朱其云  82977355
    温仕周  82975872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五洲宾馆南侧辅道200米)7楼707室。

    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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