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贸工规字〔2008〕 42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见附件),我委将于近期开展2013年度特色工业园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有关特色工业园认定标准详见《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园区对照《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园区可登录我委网站www.szsitic.gov.cn下载相关申报文件。所有申报材料(含附件)需一式三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电子申报材料需刻成电脑光盘。具体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认定特色工业园区申报表》(含入驻企业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清单),须经所在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出具推荐意见;
(二)园区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
(三)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
(四)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法人代表证明书;
(六)园区物业产权证明,如园区为租赁,须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及业主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七)园区建筑物如有加建或改建情况,提供规划部门相关批准文件;
(八)园区管理制度文件;
(九)园区或入驻企业办理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园区入驻企业与园区经营管理部门签订的租赁或买卖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园区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受理
(一)受理时间
2013年4月29日至6月6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二)受理程序
请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
请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积极参加申报认定,并对申报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后,将申报材料及申请表格(含电子材料光盘)报送市经贸信息委规划发展处(市民中心C区2061室)。
附件: 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贸工规字〔2008〕42号)
(联系人:梁锦兰,左永兰;电话:82108674,82107885;传真:82001371)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