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发改工业〔2011〕937号)(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为做好2013年度国家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规定申报进口贴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已完成进口报关,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四)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一律不予贴息。
二、申请进口产品贴息应提供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及申报说明(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2)及电子数据(EXCEL格式),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独立填报,不得合并填报;
2.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3.在“商品税号”栏中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编码,且与《目录》列明的商品编码一致;
4.在“商品名称/技术名称”栏中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为《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免税进口的产品;
5.商品技术参数:《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且产品的实际参数应符合《目录》的要求;
6.实际进口额:与报关单上的金额一致,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2年度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7.原产地:注明产品的原产国(地区);
8.商品/技术在目录中的序号:注明产品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复印件):申请企业应是合同的签约企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等而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作出说明。进口《目录》第44项下的设备,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申报企业名称应与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认定文件中的企业名称一致。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请进口技术贴息应提供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及《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EXCEL格式),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2.商品名称/技术名称:引进技术的名称。一项技术的每次付汇均独立作为一个申报项目;
3.实际进口额:付汇的实际金额。应与付汇凭证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上的付汇金额一致。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年度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4.原产地:注明引进技术的来源国(地区)。
5.商品/技术在目录中的序号:注明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
(四)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申请企业应是合同的签约企业,合同中不得含有违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条款。
(五)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付汇日期在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不能用购汇凭证代替,应注明此次付汇对应的合同号,如付汇金额与此项申报的实际进口额不一致,请详细说明情况。
(六)《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八)《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登记的技术使用方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其它事项
(一)根据商务部、财政部要求,我市企业须于2013年3月29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委(受理地点:市民中心B区东服务大厅3号窗口,咨询电话:82107093、82108377、82107325),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材料的封面、目录、材料装订顺序、表格全市统一格式、统一字体、统一目录排序(详见附件3),电子数据光盘粘在封面第一页反面,并写上企业名称。
附件: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