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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12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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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拟设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为科学统筹、合理安排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中心自即日起,开展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助对象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独立法人资格、股权关系明晰,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创新型企业特点,其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我市产业、能源、环保等政策;

      (三)近两年在提升企业专业化、精细化和特色化发展水平和产品创新水平等方面已有一定的实际投入资金;

      (四)已在我中心进行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登记确认的小型、微型企业(参见第六条第(二)项说明)。

      所谓小型微型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资助范围、标准和支持重点

      (一)资助范围为:上两年度小型微型企业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完成的、且与企业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产品软硬件检测等专业服务支出。具体支出项目包括:

      1.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同大中型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发生的以上支出;

      2.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而开展信息化外包、体系认证等发生的以上支出;

      3.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及核心能力建设而进行品牌设计、境内外商标注册等发生的以上支出;

      4.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产品或服务创新水平、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而实施的产品设计、产品研发、中试检验、小批量生产、产学研合作、获取和维护产品知识产权等发生的以上支出。

      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类支出项目,且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的以上费用不再重复资助。

      (二)资助标准为: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

      (三)本年度支持重点为: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新增生产设备、软件支出;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信息化外包支出;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品牌设计支出;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支出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产品可靠性实验支出。

      三、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提纲为: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成立时间、发展历史、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2.企业创新情况(包括企业核心竞争力、产品与服务、管理与研发团队、创新机制等情况);3.上两年度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和自身核心能力的投入和成果产出(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证书、认定证书、新产品证书等);4.企业未来三年发展前景、目标及拟投资计划。(下载报告提纲(供参考))

      (三)企业为提升专精特新水平实际支出费用的明细、发票、记账凭证、合同等复印件,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有固定资产购置清单及用途说明;属于专业服务外包的,应有外包服务合同、主要成果报告及相关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等(复印件,验原件)。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营业执照及单位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本次暂不需提交)。

      (七)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八)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纸质文件以A4纸型双面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材料(一)、(二)需要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自即日起至11月12日止。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将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一并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五、审批程序

      我中心对申报机构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实,经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中介审计后,初步确定拟资助企业名单及资助额,经中心主任会议审议、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贸信息委与市财政委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小型微型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到市财政委办理拨款手续。

      六、其它说明

      (一)上述资助对象、范围、标准和程序等,均以市政府最终审定出台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为准。

      (二)由于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登记备案确认仍在审查中,符合申报条件的、已提交登记备案申请的小型微型企业可直接提交资助申请材料;未提交登记备案申请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在本通知申报期限内同时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见附件4)和资助申请材料。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李清义 83051495(资助受理)
      杨文友 83052049(资助受理)
      涂玉芳 82975802(备案受理)
      薛 莹 82975903(备案受理)

      投诉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方涛,电话:82975925。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五洲宾馆南侧辅道200米处)5楼502室创新与创业服务部

      附件: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2.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3.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型小微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4.关于开展我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备案确认的通知(深中小企字〔2011〕10号)
      5.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受理回执(自行打印,无须装订到申报材料中)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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