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型微型企业:
为减轻我市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成本,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中心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12年度市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用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助的对象
深圳市境内依法设立,且通过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型微型企业。本文所谓小型微型企业按《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划型标准确定。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范围:2011年发生的由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单笔贷款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担保费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且贷款用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项目(注:凡贷款用途为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按照不高于每笔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担保费3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30万元。
计算公式: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用补贴项目补贴额=单笔担保额小于300万元的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担保费×30%×笔数≤30万元
三、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用补贴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贷款卡、纳税单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缴纳担保费收据(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以上材料要求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纸质文件以A4纸型双面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按项目顺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止。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将纸质文件送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五、审批程序
我中心对申报机构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实,经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拟资助企业名单及资助额,经中心主任会议审议、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贸信息委与市财政委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小型微型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拟资助企业名单及资助额,以市政府最终审定出台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用补贴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为准。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唐少立 82977347
罗咏梅 82976831
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五洲宾馆南面辅道200米处)7楼707室上市与融资服务部(
位置)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