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综合竞争力,按照《〈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深宝府办〔2013〕15号)之《进口贴息扶持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我局开展2014年度宝安区进口贴息扶持资金申报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做好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该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与进出口经营权,注册地为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
(二)进口产品和设备的(不含旧品),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进口技术、产品和设备的使用地为宝安区;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五)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包装设计,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
二、申报方式及材料
(一)申报方式
书面申请。
(二)申报材料
具备条件的进口贴息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深圳市宝安区进口贴息扶持申请表》(详见附件1);
2. 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产品和设备是否享受其它财政扶持等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3. 上年度及最近月份纳税证明(累计纳税证明);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 进口产品和设备的,提供订货合同;进口技术的,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6. 进口产品和设备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
7.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企业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或企业留存联)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标准
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详见附件2)或《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3年版)》(详见附件3)中的先进产品、设备和技术(进口的产品和设备应当是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进口的技术应当是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给予扶持进口贴息50%、最高为50万元。
四、受理时间
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受理机关及地点
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委托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受理,受理地址为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5楼行政服务大厅13号窗口。
六、联系方式
加工贸易与进出口管理科:周先生 刘小姐
联系电话:27849593、27848160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宝安区进口贴息扶持申请表》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