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加工贸易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加大企业国内市场开拓力度,按照《〈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深宝府办〔2013〕15号)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扶持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我局开展2014年度宝安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扶持资金申报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做好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该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与进出口经营权,注册地为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
(二)从事加工贸易二年以上,以进料加工模式自行生产销售产品的企业。
二、申报方式及材料
(一)申报方式
书面申请。
(二)申报材料
具备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深圳市宝安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扶持申请表》(详见附件);
2. 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概况、市场开拓及内销情况等);
3. 上一年度及最近月份纳税证明(累计纳税证明);
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 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书;
6. 海关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2年及2013年度保税进口料件内销货物统计证明。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标准
内销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在本年度内销金额超过上年度金额基数的(上年度内销金额不足5000万元的,以5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扶持5万元,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受理时间
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受理机关及地点
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委托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受理,受理地址为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5楼行政服务大厅13号窗口。
六、联系方式
加工贸易与进出口管理科:周先生 刘小姐
联系电话:27849593、27848160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宝安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扶持申请表》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