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区属有关单位、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重大投资项目储备,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我局在全区范围内征集宝安区2014年重大项目,请各街道办、区属有关单位及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积极向我局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建设规模为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列入我区重大项目:
(一)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二)对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化和特区一体化进程、建设生态文明、改善投资环境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环保生态、城市更新及产业集聚基地项目;
(三)对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节能减排具有重要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列入国家、省、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
二、申报分类
申报项目按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培育项目三类进行申报。
(一)重大建设项目。包括重大续建项目和重大新开工项目。2014年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可申报2014年重大续建项目;项目用地已落实(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2014年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申报2014年重大新开工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已取得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复、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且项目用地已基本落实,正在开展建设前期各项筹备、2014年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2014年重大前期项目。
(三)重大培育项目。正在开展前期规划论证、概念设计的项目,可申报重大培育项目,列入重大项目储备库,作为2014年重大培育项目。
三、重大项目优惠政策
(一)重大项目作为“绿色通道”审批项目,项目单位可凭重大项目计划通知到区发改局申请办理“重大项目”证书,对于持有“重大项目”证书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将按照《宝安区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在项目规划、用地、施工、环评等方面为重大项目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二)区发改局将定期为重大项目组织召开建设、前期协调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协调的,将提请区政府协调解决;针对一些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区的层面无法协调解决的,将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三)区发改局将每月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针对每项督办任务,都必须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责任内容、责任完成时限,确保督办任务按要求完成。
四、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取网上填报和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申报方式如下:
(一)网上填报。登陆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fgj.baoan.gov.cn/点击主页面“项目管理系统”中的“政府(社会)重大项目计划及进度申报”(详见申报操作手册附件1、2),填报并输出“2014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申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注意请按项目实际进度认真填报建设性质中的重大建设、前期、培育类别)
(二)材料申报。各项目单位网上填写完成后,须备齐以下纸质材料提交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重大)科856室进行申报。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及现阶段进展情况、申报理由、2014年项目建设计划(分解到每月的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需说明的其它情况等;
2、项目计划申报表(网上填报后可输出打印)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电子文档);
4、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立项文件(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及规划国土、环保、建设、消防等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5、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筹建机构组建文件;
6、财务审计报告,有贷款需求的需提供银行贷款意向书;
7、重大前期项目用地信息采集表。凡在本文件发布前尚未获得项目用地,拟在2014年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包括拟在2014年参加产业用地招拍挂的各类产业项目及各类经营性项目),以及计划开展交通设施(包括各类交通综治项目)、水库建设和更新改造的项目,需按要求填写此表;
8、其他文件或材料。
五、申报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
(一)申报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
(二)申报地点: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重大)科(区
委区政府办公楼8楼858室)
六、其他事项
(一)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有效期为一年。2013年重大项目逾期未申报的,将不再列入2014年重大项目计划。
(二)政府投资项目请区属有关单位、各街道办及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向我局申报。
(三)社会投资项目请各街道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企业直接向我局申报。
附件1: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申报操作手册
附件2:社会投资重大项目申报操作手册
附件3:重大前期项目用地信息采集表
联系人及电话: 胡 伟 29996358(政府投资)
徐文瑶 29996084(社会投资)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