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降低企业进口风险,鼓励银行提供进口担保,按照《〈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深宝府办〔2013〕15号)之《进口担保风险代偿扶持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2013年度宝安区进口担保风险代偿扶持资金开始接受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报该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与进出口经营权,注册地为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
(二)银行为企业提供进口担保总金额每年累计超过5亿元。
二、申请方式及材料
(一)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
具备条件的银行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深圳市宝安区进口担保风险代偿扶持申请表》;
2. 申请报告(包括担保企业概况、实际风险情况等);
3. 担保银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 所代偿的进口担保合同及履行凭证;
5.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标准
为企业提供进口担保的银行,当年担保额超过5亿元的,按实际发生担保风险代偿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受理时间:
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13年8月30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五、受理机关及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受理地址为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5楼行政服务大厅13-15号窗口。
六、联系方式
加工贸易与进出口管理科:周先生 刘小姐
联系电话:27849593、27848160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宝安区进口担保风险代偿扶持申请表》
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