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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安区]关于申报2013年度宝安区进口贴息扶持资金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3-06-27
    • 来源:宝安政府在线
    • 文字 〖

    各相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综合竞争力,按照《〈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深宝府办〔2013〕15号)之《进口贴息扶持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2013年度宝安区进口贴息扶持资金开始接受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报该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与进出口经营权,注册地为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

    (二)进口产品和设备的,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五)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包装设计,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

    二、申请方式及材料

    (一)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

    具备条件的进口贴息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深圳市宝安区进口贴息扶持申请表》;

    2. 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产品和设备是否享受其它财政扶持等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3. 上年度及最近月份纳税证明(累计纳税证明);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 进口产品和设备的,提供订货合同;进口技术的,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6. 进口产品和设备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

    7. 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进口货物报关单》。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标准

    企业进口列入国家和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先进技术、产品和设备(进口产品和设备应当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进口技术应当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给予进口贴息50%的扶持,最高为50万元。

    四、受理时间:

    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13年8月30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五、受理机关及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受理地址为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5楼行政服务大厅13-15号窗口。

    六、联系方式

    加工贸易与进出口管理科:周先生 刘小姐

    联系电话:27849593、27848160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宝安区进口贴息扶持申请表》

      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2013年6月21日




    附件下载:·附件8深圳市宝安区进口贴息扶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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