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促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鼓励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按照《〈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深宝府办〔2013〕15号)之《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扶持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2013年度宝安区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扶持资金开始接受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报该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与进出口经营权,注册地为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
(二)经市、区经济部门认定的来料加工厂原地不停产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请方式及材料
(一)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
具备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深圳市宝安区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扶持申请表》;
2. 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概况、销售情况等);
3. 上一年度及最近月份纳税证明(累计纳税证明);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 主管部门核发的来料加工转为独立法人企业批准文件;
6. 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
7. 深圳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统计证明或内销货物证明(销售额达到规模的企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认定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有关证书、文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标准
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后,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予以扶持2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予以扶持50万元。单个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各申请一次。
四、受理时间:
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13年8月30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五、受理机关及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受理地址为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5楼行政服务大厅13-15号窗口。
六、联系方式
加工贸易与进出口管理科:周先生 刘小姐
联系电话:27849593、27848160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宝安区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扶持申请表》
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