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经科办(科),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精神,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我局将开展宝安区“十二五”期间第二批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以下简称成长企业)认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定依据。根据区政府《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相关精神和《深圳市宝安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评审办法》(深宝经促﹝2012)80号),我局将认定一批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民营企业,纳入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
二、认定标准。成长企业认定按照《深圳市宝安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评审办法》(附件1)的要求进行评选,主要突出参评企业的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
三、认定程序。参评企业填写《宝安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认定表格》(附件2)并按《宝安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认定需提交材料清单》(附件3)准备认定材料,于2013年5月15日前提交至我局,由我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参评企业进行评分和复核,经有关媒体公示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扶持措施。经认定为我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的企业,由区政府授予“宝安区民营成长计划工程企业”牌匾,并在同时将对入选企业在上市培育、产业资金等领域给予重点扶持,帮助企业解决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鼓励企业做专做精、做大做强,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此次成长企业认定对我区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请各街道经科办(科)积极组织辖区内民营企业参评。
附件2:宝安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认定需提交材料清单
联系人:宝安区经济促进局中小企业科
洪小姐、黄先生、张先生、陈小姐、杨先生
电话:27848776、27848072、27660127、27660960
传真:27848072
地址:宝安区23区海关大厦8楼812、808房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