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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山区]关于2013年度物业管理考评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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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辖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我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开展2013年度南山区物业管理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法和时间

    (一)参评企业按照考评标准自查合格后,填写《南山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申报表》及申报项目物业管理合同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入伙通知书(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我局物业监管科(南山区委大楼A栋三楼A0314室);

    (二)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3年4月12日。

    二、考评时间

    4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申报条件

    (一)南山行政辖区内的物业管理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入住使用率达60%以上,实行综合一体化物业管理;

    (二)住宅区、工业区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厦的非住宅建筑面积达60%以上和其他物业类型;

    (三)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服务小区无群体性事件;

    (五)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年有效投诉率在5%以下。

    四、考评标准

    按照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中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标准及评分细则执行。

    五、考评要求

    考评采用专家实地考评与日常投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下列条款之一的,不得参与考评,取得奖牌后有投诉并经查实的将给予摘牌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1、未签订或未通过合法途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2、不履行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义务、逾期未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侵占或者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拒不移交住宅维修基金的;

    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5、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6、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7、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8、未按时报送上一年度统计年报和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和相关资料的;

    9、未按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的;未按期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未实行明码标价的;

    10、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的;

    11、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聘用受到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

    12、未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的。

     

     

    附件:

    1、南山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申报表

    2、南山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住宅大厦工业区

    (联系人:陈志锋、电话:26669299)

     

    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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