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入股就走人,怎么办?
【案情简介】
某工程公司因发展的需要拟进行股份制改造。因业务板块调整幅度较大,需要变动员工的部门和岗位,同时要求所有员工都要购买公司的股份,每股1元,每人至少认购5万股,否则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李某不希望更换部门和岗位,并且小孩今年还要上大学,也没有钱购买公司的股份。为此,李某与公司领导进行了多次协商。公司领导认为这是公司股东会的决定,不能因为某个员工的个人原因而改变。李某不服,遂将该工程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撤销公司要求员工购买公司股份的决定。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决定,支持李某的申诉请求,裁决该工程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撤销所有员工都要购买公司股份的决定。
【王律师点评】
焦点一:股份制改造后,企业能否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规可知,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原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履行时,是可以变更的,但需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争取劳动者的同意。因此,本案例中,如经李某同意,该工程公司可以变更其劳动合同。
焦点二:不入股能否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当前,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一些企业出现了擅自把解除劳动关系作为强制职工入股的手段的现象,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
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人人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因此,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本案例的实质是附加条件变更并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该工程公司改制后,利用企业在变更劳动合同中的优势地位,给劳动者附加强制入股的限制性条件,否则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违背了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在本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是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