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深发[2010]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党工委工作会议精神,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和典型示范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企业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要求,坚持经济指标与创新能力相结合、现实情况与发展潜力相结合、自主内源与引进吸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重点企业认定范围是新区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相关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发展已初具规模,在本领域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优势的企业。
第四条 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新区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并符合如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能力和制度,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记录。
(二)企业规模。企业从业人员数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专职从事研发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达10%以上。企业总资产达25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上,其中新兴产业产品和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60%。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高于300万元。
(三)行业地位。在所属行业领域处于国内乃至国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能够代表行业发展趋势,引领行业发展方向。
(四)创新能力。企业设有专职的研究与开发(以下简称R&D)机构和相应的技术先进的研究开发设施,R&D活动为企业创新引领发展提供了重点的技术支撑,近两年企业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达3%以上。至少拥有一项所在领域核心发明专利或其独占许可权,整体创新水平居行业领先。
(五)盈利能力。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财务稳健,近两年连续盈利,销售收入和利税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发展规模和财务指标暂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中小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报并作为个案专门研究:
(一)掌握产业发展核心关键技术、发展潜力大、产品市场前景好、近三年新设立的企业;
(二)在所属行业领域处于龙华新区领先地位的企业;
(三)拥有省、市、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在建项目或重点科技创新项目企业;
(四)成长率(企业近三年净利润额的平均增长水平)50%以上的企业。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龙华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由新区经济服务局牵头组织,各办事处经济科技科配合实施。
第七条 企业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要求填写申报书和申报信息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负责人审核签章后,A4纸双面打印胶装,按照“一企一册”提交至所在办事处经济科技科。各办事处经济科技科对企业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规范的申报书,出具推荐意见并进行汇总后,正式行文向新区经济服务局报送。
第八条 初审和专家评审。由新区经济服务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申报是否符合条件、材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错漏等,并根据初审结果,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通知企业予以补正等处理。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由经济服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则进入现场核查阶段,具体核查时间由经济服务局根据评审顺序合理安排。
第九条 现场核查。由新区经济服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申报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征求意见。由新区经济服务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征求意见部门的核查意见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重点企业资质认定标准的,经济服务局应予以核实,经核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质认定的,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公示。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确定企业是否进入重点企业公示名单,通过新区经济服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有异议的,新区经济服务局应立即着手调查,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并做出是否授予重点企业资质的决定。没有异议的,即向企业授予“深圳市龙华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资格,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需要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资格证书;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近两年会计报表;
3、企业核心发明专利证书或独占许可权证书;
4、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R&D机构的证书或文件;
5、企业人员花名册(超过100人的企业,只列科技人员及专职R&D人员);
6、其他反映企业某方面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新产品鉴定证书、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企业及产品认证证书、获国家、部省市奖励证书、列入国家、部省市项目计划的批准文件、牵头或参与起草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有效纳税证明、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等材料。
上述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二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新区经济服务局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已获得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资格的企业,若中间出现依法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迁移、转业、变更法人代表等情况,应在变更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报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经济服务局将根据变更内容及重点企业认定条件等组织对重点企业资格进行核定,并适时作出保留资格、撤消资格、变更证书等处理。若企业出现实质性变更又未及时报告的,资格证书自企业出现实质性变更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资格失效的企业若想重新获得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资格,须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资格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制度。新区经济服务局将根据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重点企业评审条件进行审查修订。每两年根据评审条件,组织对既有的重点企业进行复审,并对新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查,综合调整新区重点企业名录。
第十六条 若企业在申报重点企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其重点企业资质,收回证书和牌匾,且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对获得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资格的企业,由新区经济服务局正式发文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八条 对获得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资格的企业,根据企业的规模、研发领域等,在重点领域技术创新资助、贷款贴息、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上市资助、科技创新园房租补助等给予优先重点支持。对同时符合《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引进资助类)》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认定当年及第二年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30%,每年最高30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 优先在重点企业中筛选储备一批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并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推荐,争取国家、省、市重大专项、重点计划和专项资金落户新区重点企业,并给予配套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市,为企业融资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建立与重点企业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定期联系,反馈企业意见和建议,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做好重点企业发展的监测分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