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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2-06-03
    • 来源: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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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专项安排的,用于资助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适当、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操作规程;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支出结构安排并报市政府审定,审核资金年度决算;

    (三)对资助计划项目进行复核,会同市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等手续;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整体绩效检查评价。

    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和支出计划;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计划;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五)负责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与监督,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凡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

    (一)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进行资助;

    (二)标准研制项目(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深府〔2004〕18号)文件执行);

    (三)在我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四)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

    (五)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六)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事项;

    (七)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

    (八)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审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补助两种方式。补贴是指事后给予的无偿资助,补助是指事前批准立项后给予的无偿资助。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活动,应当符合深圳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提升深圳在国际、国内的城市竞争力,有利于人身财产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

    第十条 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条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文件。

    (二)资助的具体额度为: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

    2.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

    3.对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对已完成的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予以补贴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  国际标准

    1.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2.额度: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二)  国家标准

    1.条件: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2.额度: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三)行业标准

    1.条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2.额度: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贴;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四)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补贴。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补贴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二条 企业在我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经相关组织批准,并事前在市主管部门备案的,根据实际规模,资助资金给予每次不超过10 万元的补助。

    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市财政全额拨款的,经市主管部门立项后,所需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中解决,专项资金不再另行资助。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项目,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详细工作计划,资助资金按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补助,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必须承诺将研究成果通过一定渠道免费进行推广。市主管部门对研究成果进行确认或评审后,资助资金对项目实际承担单位不是市财政全额供养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市财政全额拨款的,经市主管部门立项后,所需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中解决,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不再另行资助。

    第十五条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事项,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是否资助和资助额度。

    第十六条 对已完成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包括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和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单位予以补贴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立项要求:市主管部门依《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要求对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并将年度项目计划汇总报市政府批准。

    (二)资助条件: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技术标准文件已经发布。

    (三)资助额度: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补贴;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贴。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

    (一)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参与制定、修订。

      第五章 受理及审核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标准化工作目标,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支出结构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每年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受理的范围、标准、时限、审批要求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对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并下达立项计划。

    市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项目。项目受理后两个月内完成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六月份之前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项目计划文件。

    有关专家评审细则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标准化项目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五)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经费的,应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年度工作计划;

    (六)申请国内技术标准研制和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资助经费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经费的,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和标准文本;

    (七)申请在深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资助经费的,应提供相关组织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八)申请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资助经费的,应提供工作计划和可行性报告;

    (九)申请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资助经费的,应提供项目研究必要性分析报告、工作计划和研究成果免费推广承诺书;

    (十)申请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事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任务书和成果鉴定、结题验收文件。

    第二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对申报资助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对补贴类项目,由市主管部门考察及资料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联合下达文件。

    (二)对补助类项目,由市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评审或审计结果提出资助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四)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同级政府资助的。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补助类项目,市主管部门应当与被资助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助资金的用途、成果和验收要求和政府集中采购等事项,接受资助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按资金使用合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备齐下达的资助资金计划的文件、资金使用合同和项目申报单位收款收据、银行账户证明等材料后,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市财政部门按下达的项目经费计划,将资助款拨入项目申报单位的财政监管帐户。项目申报单位使用资助款必须接受监管银行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资金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根据专项资金使用合同约定的输出成果和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对补贴类项目,由市主管部门直接验收其输出成果和相关完成证明材料。

    对补助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后,每年向市主管部门报告一次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项目完成后,应在三个月内向市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应接受项目财务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补助类项目,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及时报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助资金决算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批,剩余资金应当返还市财政。

      第七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组织绩效自评;将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落实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及时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将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计划的执行、公示情况和绩效自评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三十条 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的结果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不定期自行或组织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并根据绩效检查评价结果调整资金预算规模和结构安排。对违反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市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接受资助的单位逾期未完成研制项目,或者延期申请未被批准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停止资助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资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资助资金全部返还市财政,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三十五条 市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违法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项目评审、审计监督等工作经费,由市主管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向市财政部门专项申请。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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