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149号),鼓励企业在我市扩大投资加快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财政奖励是指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已设立的专项资金安排对我市骨干企业加快发展予以奖励。
财政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管理,并在财政预算额度内安排奖励计划。
第三条 申请财政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企业为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上市公司、工业百强企业、出口百强企业和中国名牌企业;
(三)申报企业的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20%以上;
(四)申报企业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财政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一)企业上一年度新增工业增加值1000万元以内的,按照新增工业增加值的5%予以奖励;
(二)企业上一年度新增工业增加值超过1000万元的,在前项基础上,按照每增加新增工业增加值500万元增加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 企业申请财政奖励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支持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表》(原件);
(二)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三)经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长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四)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一年度增值税、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六)申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第六条 市科工贸信委于每年6月30日前在本部门网站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受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企业根据受理申请通知向市科工贸信委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市科工贸信委受理企业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第八条 对经复核的企业,市科工贸信委会同市统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市科工贸信委根据年度预算额度及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数量确定财政奖励计划,在征求海关、税务、工商、劳动、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财政委复核。
经市财政委复核的财政奖励计划,由市科工贸信委、市财政委联合在市科工贸信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财政奖励计划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工贸信委或市财政委提出。
市财政委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交市科工贸信委处理。市科工贸信委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异议或市财政委移交处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调查结论,并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当事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工贸信委、市财政委于每年10月20日前联合下达财政奖励计划。
第十一条 获得财政奖励的企业应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拨款资料:
(一)企业收款账户,其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收款收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委在收齐企业拨款资料后及时办理拨付资金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委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有上款规定的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科工贸信委2年内不受理其奖励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与奖励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