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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可减免营业税
    • 发布日期:2013-08-14
    •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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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公平税负以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7月24日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实施首日,我市小微企业就在深圳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顺利代开了45份发票,申报营业额累计263872.27元,减免营业税12893.61元。据市地税局统计,该项政策将惠及我市25万户小微企业,预计每年大约可减免小微企业营业税8000万元,将显著地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最终惠及民生福利。

    为了保证我市小微企业及时享受到该项优惠政策,深圳市地税局高度重视,立即响应,一是积极就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和享受途径、方法进行宣传和解答,二是及时调整了营业税申报征收系统,并于7月30日完成系统测试,保证征管系统满足纳税申报要求。小微企业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如果申报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可直接减免营业税,不必办理减免税申请或备案手续。

    据了解,小微企业可享受的其他财税扶持政策还有五项,一是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幅度调高了个人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其中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 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人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二是2015年年底前小微企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四是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五是减免小微企业领购发票的工本费。这一系列扶持政策体现了国家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决心,也对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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