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推动工业化进程为己任

深圳工业总会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对本会的领导,促进本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会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商协会党建工作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与本会依法自治相统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把党的工作融入本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本会及其会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本会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彻到本会决策管理全过程各方面,始终坚持本会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党建工作与本会目标导向、内部治理、行业建设相融合,以业务成果检验党建工作成效;

(三)坚持立足实践探索创新,持续健全完善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管理工作机制,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提高党支部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二章 清单的制定

第四条 凡属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重要人事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均需纳入本会党支部参与研究决策范围。

第五条 由本会党支部负责,根据本会的性质、类别、功能定位、服务对象等梳理制定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清单。同时,应听取理事会、监事会意见建议,予以归纳整理吸收完善。

第六条 应纳入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清单的事项: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

(二)召开理事会(监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制定本会的战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选举或罢免本会管理层人员;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评先评优、“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推荐等工作;

(九)本会日常运营中的重大决策事项;

(十)其他应当由党支部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关:

(一)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

(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是否符合社会组织公益属性,合法合规;

(五)是否有利于促进本会健康发展,增强造血功能、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六)是否有利于行业规范自律、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会员及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 参与的程序、方式

第八条 由本会执行局负责,对拟提交理事会(监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策事项中涉及清单议题的交党支部书记,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参与决策:

(一)会议前置参与决策。原则上对重大事项,党支部均应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集体讨论研究后提出明确意见交理事会议定。

(二)列席理事会(监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决策。本会应邀请党支部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并发表意见。

(三)沟通协商签署意见参与决策。对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决策之外的清单事项,本会应主动与党支部负责人沟通协商,由党支部负责人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

第九条 推动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请示报告制度。本会党支部与理事会存在意见分歧的事项、超出党支部自身职权范围的事项、影响较大的重要事项等,本会党支部应当向上级党建工作机构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完善本会党支部政治监督机制。本会党支部发现本会或者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政治监督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与本会负责人及当事人谈心谈话、与理事会会商研究、向上级党建工作机构报告等方式,对问题或隐患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一)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与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工作部署、工作要求不一致的;

(二)本会章程或者主要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

(三)本会及会员活动存在风险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本会怠于教育管理的。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党支部与理事会共同学习制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点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跟进学习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经常对标对表党和国家有关部署要求讨论内部决策重大事项。坚持和完善本会管理层人员和党支部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十二条 本会应按照新的章程示范文本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会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纳入本会年度检查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会上级党建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党支部参与本会重大决策评估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出现的问题。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