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业总会章程 (本章程于2010年1月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业经深圳市民政局核准)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三章 会员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第五章 本会职能 |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八章 变更、解散及清算 | 第九章 附 则 |
第八章 变更、解散及清算 |
第四十五条 |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四十六条 |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四十七条 | 本会终止前,需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四十八条 |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九条 |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