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关于工总 > 深圳工业总会章程 第八章

    深圳工业总会章程
    (本章程于2010年1月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业经深圳市民政局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本会职能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 变更、解散及清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章 变更、解散及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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