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
本会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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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会费; |
(二) |
从事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款项; |
(三)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四) |
捐赠;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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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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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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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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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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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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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有关财务主管人员时,应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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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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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