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业总会章程 (本章程于2010年1月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业经深圳市民政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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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三章 会员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第五章 本会职能 |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八章 变更、解散及清算 | 第九章 附 则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第十三条 |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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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大会决议须经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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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 ||||||||||||||||
第十六条 | 理事会的职权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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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理事会由会长、高级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 | ||||||||||||||||
第十八条 |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须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第十九条 |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
第二十条 |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高级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
第二十一条 |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第二十二条 |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决定相关事项。 | ||||||||||||||||
第二十三条 | 本会届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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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本会设会长一人、高级副会长十三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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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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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选举为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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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本会实行主席团制,设立主席团。 主席团由本会会长、高级副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共十五人组成。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二人,由会长和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秘书二人;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秘书分别由执行主席所在单位相关人员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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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主席团为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其职权是: | ||||||||||||||||
主席团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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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一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其职责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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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执行局,执行局领导机构为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由专职理事担任。 本会设秘书长,负责领导执行局日常工作。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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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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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设立和开展活动。 |